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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條:僞造、變造或者專使用僞造、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屬牌、行駛證、駕駛證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,扣留該機動車,處十五日以下拘留,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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